《太原日报》:万柏林分局——民警正常执法遇阻当事人涉嫌妨害公务被刑拘

05.04.2016  11:33

连日来,我市发生了两起妨害公务案件,当事人不仅不配合民警执法,反而辱骂、推搡、殴打民警。3月10日,万柏林警方通报了这两起案件的侦办情况,其中两名当事人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依法刑事拘留。

3月3日上午9时许,小井峪派出所民警和辅警人员在迎西收费站开展设卡查控工作,在对一车辆进行依法检查时,该车驾驶员王某拒不配合民警检查,不但辱骂现场执勤民警和辅警,干扰民警正常执法,而且在民警多次依法对其进行劝止和警告时,仍采取辱骂、推搡、殴打等过激行为阻碍执法,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干扰现场取证工作,甚至动手殴打执勤警力。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无独有偶。3月5日12时许,东社派出所接110警情指令称,万柏林区上庄街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肇事货车和一辆白色小轿车停在马路中间,致使上庄街交通严重拥堵。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和其妻子高某挡在肇事货车前阻碍交警将肇事车辆拖走,严重妨碍交警执法。民警见状后当即上前进行劝阻和制止。在多次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东社派出所民警依法将二人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王某、高某拒不配合工作,并对民警实施推搡、谩骂、殴打,严重妨碍了民警正常执法。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因涉嫌妨害公务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王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警察对车辆和人员进行依法盘问检查时,如果遇到当事人不配合,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警方提醒广大民众,在遇到警察盘问检查时或是因为纠纷琐事遇到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时,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执法,如对执法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充分申诉自己诉求,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杨沫、王佳强)

注:此文刊登于2016年3月28日《太原日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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