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前债务人死亡 可申请执行债务人的继承人

17.08.2015  11:04

 

作者:陈自喜

 

赵军因结婚买房,向老同学李义借款30万元交纳房款,并承诺尽快还款。1年后,李义希望赵军及时还钱,可是赵军不想归还。无奈之下,李义只好持相应证据将赵军告到法院。双方经过法官的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李义同意赵军在1个月内偿还借款30万元。临近履行期限,赵军遭遇空难去世。李义向赵军的家属主张还钱,赵军的家属则表示李义人已去世,无钱可还。李义将赵军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赵军的妻子及父母发现无法规避偿债的义务后,主动交纳了执行款30万元。

评析:《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因此,除非继承人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权利或被继承人无任何遗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原生效法律文书承担债务一方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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