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查水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9.2016  20:40

    9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59人次发言。现根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水法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法的贯彻实施,把此次执法检查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有关工作,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动水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出席人员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普遍赞成执法检查报告,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切实改进工作。出席人员认为,近年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水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法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同时要清醒地看到,人多地少水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约束,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基础设施方面的明显短板。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贯彻好实施好水法,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道路。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在新的历史时期,水资源作为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其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更加凸显,应增强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解决好水安全问题,推动水利事业长足发展。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应扭转重水资源开发利用、轻水资源节约保护,重大江大河大库治理、轻小型水利建设,重水利工程建设、轻水利工程管护,重防汛排涝、轻饮水安全的观念,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优化配置、综合治理,实现水资源与人口、经济、生态的协调发展。有的出席人员强调,应把水资源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等结合起来,做到总体规划与区域规划相统筹、长远规划与分步实施并举,为发展水利事业打下坚实基础。部分出席人员提到,应针对水法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治水管水兴水意识和自觉性,推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良好风尚。

    部分出席人员强调,应深化水利投融资、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价等领域改革攻坚,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水利体制机制。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应创新完善水利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优惠政策、灵活机制、资金扶持、技术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水利项目。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在城市水利建设投融资方面,要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转变,盘活城市水存量资产,探索实行水资产重组、水资产变现等水资产运营方式,多渠道解决水利投资瓶颈问题。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水资源是一种多功能的动态资源,按城乡区划和行业领域管理容易导致条块分割、职能交叉、关系不顺,应以流域和区域为重点,整合协调各方监管力量,建立整体联动的管理运行机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切实保障和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深入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对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归属分类予以明确,通过确权登记颁证来实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并允许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和抵押贷款融资。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实现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物业化”,使农田水利工程既有人建,也有人管。部分出席人员强调,应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运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手段推动农民树立“水是商品”的意识;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提高农民节水的积极性,改变农业用水方式粗放、水资源浪费严重的现状。

    部分出席人员强调,应继续大力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提高抗御洪涝灾害能力,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应以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为突破口,继续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控制性枢纽工程和重要蓄滞洪区的建设,把工程建设同平垸行洪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切实提高防灾抗灾能力。有些出席人员提出,许多小型水库病险率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弱,水利工程建设既要“抓大”,也不能“放小”,应在规模总量、空间布局、调节能力等方面统筹规划、协调推进,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有的出席人员强调,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维持必要的生态用水量,确保水环境对灾害、污染等具有一定的承载接纳能力。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应提高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合理调度水利设施库容,既有效应对洪涝灾害,也避免造成地表水蓄存的浪费。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加快海绵城市建设进程,尽快出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政策法规,可借鉴PPP模式的有益经验,鼓励城市新区和示范区优先开展试点工作。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治理城市内涝,除加快地下管廊建设外,还应建好大型排涝站,并适当保留或恢复城市内部的洼地、水塘、沟渠,增强临时蓄水能力。

    部分出席人员建议,应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持续改善农业水利基础条件。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保障农田水利投入稳定增长,适当减免欠发达地区和扶贫重点地区资金配套,抓好资金整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部分出席人员强调,应切实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解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应着力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特别是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解决好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由于农民投工投劳参与积极性低、配套资金筹措困难等原因,很多地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农业发展需要,建议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广泛动员农民群众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运营。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推进标准化禽畜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开展禽畜粪便还田利用试点工作,防止禽畜粪便破坏水资源。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的出席人员提出,随着围湖造地、堵塞河道、占用水域的情况越来越多,部分水域的蓄洪能力不断减弱,水体污染不断加剧,建议予以重视解决。部分出席人员认为,应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治理,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受能力,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农业种植结构,在地下水超采和污染地区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产业。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对水源地加以特别保护,适当提高重要水源地的生态补偿标准,切实防止水源污染,保证水质安全。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把农村污水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各地差异和城镇化程度制定处理标准,采取政府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的方式,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村环境。有些出席人员提到,应对水资源、采沙、水土保持等领域的行政许可项目开展跟踪检查,依法严惩违法采沙和“四无”小水电站,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洪安全。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全方位推进农业节水,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步伐,广泛实施田间节水灌溉操作,将节水灌溉与农机、农艺、农技措施结合起来,促进农业节水技术创新。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积极推行节水示范区建设,建立节水奖惩制度,鼓励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减少水资源消耗和污水排放。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能否解决好因旱作覆膜和节水灌溉覆膜造成的“白色污染”,是关系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应按照源头控制与回收利用相结合、经济激励与监管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从标准制定、企业生产、质量监管、财政支持、技术研发等多方面共同发力,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企业带动、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体系。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积极倡导节约用水的生产生活方式,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在城市浇花、路面洒扫、厕所冲水等方面推广雨水回收、中水利用,最大限度减轻供水负担。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水法已颁布实施多年,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时期水利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启动水法修改工作。有的出席人员强调,应统筹修改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涉水法律,做好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避免造成法律实施中的冲突和矛盾。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