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02.07.2014  11:18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要指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贯彻习总书记指示精神和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党委于2013年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阳光检察”工程,使检察工作真正在阳光下运行,破除检察工作的神秘感,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经过一年多的摸索和实践,“阳光检察”工程在全省检察系统范围内遍地开花,已结出累累硕果,产生很多优秀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促进“阳光检察”工程的深入实施。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正是其中活动开展好,成绩较突出的一个基层检院,探索出一些走在全省前列的做法,多次获得上级领导表扬,众多兄弟单位纷纷前来学习取经。

    2014年6月30日上午,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张某(化名)故意伤害案的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这是太原市首例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具有典型性开创性意义。会上,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受害人和迎泽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社区代表等参加了听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局局长周东曙、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刘建林、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加林等领导也旁听了听证会,并参加会后座谈。

    2012年11月22日晚19时许,在本市郝庄镇某库房,受害人李某(化名)因电动车被人损坏,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发生纠纷,张对其殴打并致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

    听证会上,首先由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人员身份,并宣布纪律;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相关情况;犯罪嫌疑人张某是一名从事个体经营的24岁青年,案发时年仅21岁。会场上的他表情严肃、情绪低落,仔细聆听案件承办人的介绍,并根据要求就听证问题发表意见,他表达了自己的后悔之情,并郑重地向被害人鞠躬道歉,希望能够得到谅解,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其辩护人称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建议对其做相对不起诉;被害人李某与张某已达成谅解赔偿协议,表示对张某谅解,同意对其不起诉,免除刑事处罚;经主持人许可,各方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证据问题进行相互提问和辩论。

    接着,主持人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他们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看法和建议,普遍认为今天的公开听证会是“阳光检察”工程一个很好的尝试,是司法的进步和群众路线的体现,今后可以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推广。

    最后,由案件承办人做出听证小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后,迎泽区人民检察院陈加林检察长同来自省市检察系统的领导来宾进行座谈,总结探讨本次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的优点和不足。各位领导对本次听证会的成功举办表示称赞,也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周东曙认为本次公开听证会选取的案件比较典型,产生的效果很好,在程序上也比较规范。他指出这场公开听证会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听证会各个阶段的脉络还不明细,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更加严谨、明确、规范;在解释法律时,最好使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让业外人员在短期内对案情能够了解;要认真吸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改进。最后,他还论述了“阳光检察”工程和检察工作应体现的特点:政治性、人民性、服务性、法制性和创新性。未来开展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应遵循的五个原则:合法性原则、实效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可复制原则和限制性原则。刘建林等领导也提出一些有益建议。

    今天在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不仅是该院全力推进全省检察机关“阳光检察”工程,打造“阳光检察业务”的一项有力举措,还是一种创新案件公诉机制的有效实验。公开听证会的举行把法律范围内允许公开的内容在群众面前展现出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案件公诉的了解和监督,最大限度的彰显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正能量”,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阳光检察集体”。(薛红艳 李阳)

编辑:成明  责任编辑: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