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厅:查酒驾醉驾4种情况必须抽血

31.07.2014  11:49

        7月30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即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对交警在查缉醉驾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摄录取证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查缉组织方式进行了规范。

        查缉应不妨碍车辆通行

        近年来,随着醉驾违法的增多,特别是部分地方的醉驾肇事案件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影响,2011年5月1日,醉酒驾车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那么,醉驾查缉应该如何进行?可否在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进行人为设障、只留一条车道而不管其他车辆是否能够正常通行?对此,《规定》第三条有如下明文规定:交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

        4种情况须抽血检测

        交警在查缉酒驾、醉驾过程中,有些情况下可以单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那什么情况下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抽血检测?《规定》第十一条列举了必须抽血检测的4种情况: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涉嫌饮酒、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

        查缉取证应全程摄录

        因为醉酒驾车属于刑事犯罪,《规定》第十七条对交警查缉醉驾的取证工作要求很细:“交警在道路上查处涉嫌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时,应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记录,并通过现场拍照或者摄像等手段及时记录查获经过。

        具体来说,交警拍摄的照片或者录像,应当反映七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停车接受交通警察检查的过程;有当事人面貌特征的驾车情形;所驾机动车号牌、车型、颜色等基本特征;当事人接受呼气酒精检测的过程;当事人抽取血样的过程;有证人的,应当拍摄询问证人的情况;能够反映查处过程的其他内容。

        之所以要求这么具体,是因为《规定》第三十八条还有规定:“侦查终结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检验鉴定结论确定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相关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法律手续完备,相关文书齐全。

        自该《规定》公布之日起,《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