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动员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

27.12.2015  11:36

12月24日,我省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副市长张齐山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太原分会场收听收看。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改革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及分类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范围为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2014年10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会议要求,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调度,及时了解掌握改革推进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排查风险点,制订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社会稳定。(李晓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