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职能

24.06.2015  18:34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市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调研;研究拟定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负责与国土资源有关的行政复议。
  四、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市级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和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忻府区城区及其乡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七、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动态监测;组织国家和省市重大土地调查专项。
  八、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及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参与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地下水勘察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及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负责市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参与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境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三、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指导全市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并组织落实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参与省厅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六、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七、负责监督检查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市)的测绘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管本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房产测绘、矿山测量、重大工程项目测绘、测绘市场、地图市场和测绘成果;负责监管和保护本市范围内的测量标志;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对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管理。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