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在心理健康教育 五起典型案例敲警钟

31.03.2018  07:41

  为了瘦身沾染上毒品,受网络"污染"猥亵女子,约架打伤工友,哥们义气害人害己,偷食"禁果"酿下"苦果"……自2017年3月起,作为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晋源区法院专门设立未成年审判庭,致力于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期预防、后期思想改造、行为纠正等工作,一年来已经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8件139人,审结56件136人。昨日,该审判庭发布了5起未成年人出于好奇、盲从心理以及缺乏良性诱导等原因引发的典型案例,通过介绍案情、分析原因、发出建议,呼吁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为了减肥沾染毒品

  案例:年仅16岁的小闫是一名职业高中在读学生。小闫身材略微显胖,爱美的她为此经常向朋友、同学“请教”减肥良方。一个偶然的机会,小闫在朋友聚会时听说吸食一种毒品减肥有奇效,便出于好奇四处打听并找到那名朋友,买了几粒“小药丸”试用,不想就此深陷毒品泥潭无法自拔。此后,她虽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行政处罚,但始终未能戒掉毒瘾,反而变本加厉,多次叫上同学李某、孟某一起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吸毒。最终,小闫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分析:当前,未成年人沾染毒品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大部分涉案未成年人都处于青春叛逆期,或是出于好奇心,或是因交友不慎,容易被蒙蔽而沾染毒品。有的甚至为了吸毒而走上以贩养吸的不归路,毁了自己一生。建议:好奇是未成年人天性,但由于社会阅历浅,判断是非能力差,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他们容易随心所欲,误入歧途。应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人生观,切记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网络“染黄”猥亵他人

  案例: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小苏被父母从农村老家送到太原上学,但他由于缺少父母管教,经常逃课泡网吧。

  其间,他被一些黄色网站“污染”,后来便时常在手机上寻找一些不健康内容,导致精神萎靡,每天无精打采。2017年7月,无所事事的小苏路过一居民小区时,遇到一名打扮艳丽、面容姣好的女子,便尾随女子进入电梯,持刀威胁对该女子实施了猥亵。小苏逃离后,女子及家人向警方报案。没过几天,小苏再次窜至小区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居民认出并抓获。法院认为,小苏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对他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分析:小苏的父母从未对孩子进行生理知识的教育,对正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来说,对异性充满好奇,而辨别能力尚未成熟,且无法抵御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建议: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面对青春期孩子对生理知识日益增长的兴趣,不应置之不理或选择性逃避,应运用合理方式共同承担起积极引导责任,消除他们对性知识的神秘感,让他们健康成长。

  “约架”伤人受到处罚

  案例:小何、小王、小孙、小卫和小郭都是十六七岁的进城务工人员,在一家理发店做洗头小工。2016年10月,小何因招揽客人洗头,与同事小孙、小王发生口角。当晚10时许,小王、小孙因口舌之争无法释怀,遂约小郭一起持甩棍找到小何、小卫理论。双方僵持不下且互不相让,最后发展到5人互相推搡互殴。打斗过程中,小何持木棒将小王的牙齿打致脱落,其余几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后经鉴定,小王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随后,小何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而其他4人虽未构成犯罪,但也都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分析:未成年人出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的特殊时期,社会经验不足,处事简单粗暴,加之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的特点。案件双方当事人在遇到日常琐事发生纠纷时,不能冷静分析,为逞一时意气,相互约架斗殴,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建议:希望孩子们再遇到“约架”这种幼稚的“约定”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时意气用事并不能解决问题。

  “哥们”义气伤人获刑

  案例:韩某、赵某、刘某和任某都是某职业高中的在校生。2016年9月,韩某在校外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随即打电话叫来赵某等3人“助阵”,4人手持木棍等凶器追上已离开现场的张某某实施殴打。群众报警后,韩某等4人被民警控制。经鉴定,张某某头部外伤致枕骨左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法院审理认为,韩某等4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刑期。

  分析:朋友互相互助是美德,但不明事理一味地讲“哥们义气”是愚昧的表现。仅因同学说需要帮忙,赵某等3人便伸手“鼎力相助”,最终违法犯罪,受到惩处,可谓“帮人”害己。建议:在日常生活中,青少年应该学会甄选,明辨是非。如果发现朋友要做触犯法律之事,应及时制止、劝解或向父母、老师反映,无法劝阻,也不要碍于情面参与犯罪。

  跨越“禁区”酿成苦果

  案例:小王与小常是同学,并发展为早恋关系。交往过程中,小王明知小常不满14周岁,仍然与她发生性行为并致其怀孕。在带小常去做人流时,两人因费用过高发生争执,结果不欢而散,他们的恋爱关系随之结束。随着时间推移,小常怀孕的事情被家人发现,她说出真相后,家人报警。依据《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小王也因此被判处刑罚。

  分析:少男少女早恋,缺乏自制力和相关知识,发生性关系对于没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们而言,只能酿成苦果,带给自身无尽的悔恨和痛苦。

  建议:在日常教育中,家长和老师要对青春期的少男少女作出正确引导,告诉他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通过合理方式帮助孩子们度过美好的“花季雨季”。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