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低龄化 如何拉住身处悬崖边的孩子?

07.07.2016  16:20

辱骂殴打、强迫脱衣、拍摄裸照、持刀威胁……不断见诸报端的“校园暴力”事件让有些人提出,未成年不该成为脱责的理由,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而面对那些生理上早熟、心理上不成熟的“青春躁动矛盾体”,更多的人认为,用教育性的措施替代刑罚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成长。我们如何才能拉住这些身处悬崖边的孩子?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

过去三年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捕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1659件316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228件2270人,不批捕425件86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案件2455件505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916件3976人,不起诉176件321人,附条件不起诉312人。

省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副处长王伟表示,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归纳起来有以下特点:首先是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进入检察环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仍以16周岁至18周岁的为主,但受理的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次是文化程度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小学以下,初中文化程度的两项合计比例为80%以上,涉罪未成年人中很多是没有完成初中教育的。第三是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依然居高不下。2015年,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非户籍地作案人员共587人,占受理审查起诉总人数的68.6%。

分析发现,因监护不到位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占一定比例。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情况来看,离异或单亲、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的、父母双亡的、父母遗弃的、指定监护人的,合计比例为25.6%。

未成年人犯罪涉案的罪名也比较集中。2015年,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前五个罪名分别是:盗窃、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以上五项罪名共计989人,占审查起诉受理总人数的83.7%。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数基本保持在总数的一半左右,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在人多势众的心理影响下,容易相互纠合在一起实行犯罪,导致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两类犯罪常年居于未成年人多发案件前列。

哪些原因导致“小恶魔”越来越胆大妄为

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很多,但首先是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他们以自我为中心、法制观念淡薄,正处于青春期躁动、危险年龄段,胆大妄为、不计后果而且相互影响。

在王伟看来,这些原因具体表现为:一是没有受过良好教育,大多数是辍学者或流失生,法制观念淡薄,文盲半文盲加法盲;二是生理上早熟与心理上不成熟构成矛盾,思想幼稚,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差,行为带有很强的盲动性;三是自我独立意识增强,但进入社会后的独立生存能力低下。如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轨迹看,从辍学到离家进入社会再到违法犯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模式。

另一个是家庭原因。家庭未尽到教育义务或者家庭环境恶化、家庭结构不健全,因而教育功能丧失,是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原因。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多来源于残缺家庭或者留守、流动、闲散、流浪儿童群体。

第三是学校原因。目前素质教育虽已引起各方面重视,但在过分追求升学率的驱使下,一些学校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法制教育不重视,歧视、漠视后进学生;对一些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采取深入的教育措施,而是推向社会放任自流;一些老师自身素质不足,对待学生方式简单粗暴,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使一些本可教育挽救好的孩子成为社会危险人群。

金钱至上,唯利是图”思潮泛起,享乐主义、利己主义追求等无不对未成年人产生严重影响;网络、影视作品传播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赌博、吸毒、色情等社会丑恶现象都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原因。

应对低龄化不能简单入罪入刑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那我国刑诉法对涉罪未成年人有哪些特殊保护呢?

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一方面,将指派法律援助的义务机关扩大到公安、检察和法院三家;另一方面,也将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延伸到了侦查、审查起诉等审前程序。

严格限制适用羁押措施。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并将检察院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进行了一定的诉讼化改造,要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正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可以给更多的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偶尔失足且涉嫌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

开展社会调查及其结果应用。社会调查,通常是指为了强化对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针对性,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除了收集、审查或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做法和制度。

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减少犯罪标签效应对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不良影响,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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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五项制度

亲情会见制度。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于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而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有可能促其转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进行教育的,可以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进行亲情感化。

快速办理机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要在确保案件质量和落实特殊检察制度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的次数和期限,尽可能快地办结案件。对未被羁押的案件,也应当加快办理速度,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双方有刑事和解的权利和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引导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和起诉。必须起诉的,可以建议法院从宽处罚。

分案起诉制度。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相关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由法院分庭审理和判决。

量刑建议制度。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综合衡量犯罪事实、情节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提出适用非监禁刑或缓刑的建议,并视情况建议判处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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