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工商局对市区大中型超市开展专项整治

16.08.2016  10:39

      为认真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打击消费侵权,督促自律经营,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朔州市工商局于近日开展了对市区大中型超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本次行动重点整治三大类消费侵权行为: 一是严厉打击消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确保消费安全。 具体包括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行为。 二是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具体包括: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三是严厉打击利用优势地位滥收费用行为,降低商品流通交易成本 。具体包括: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此次整治从7月20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