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城区法院:离婚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31.05.2016  06:10
  本报讯 (通讯员 赵晓玲)两年前,李女士与张先生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申请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小孩张某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应给付抚养费1000元。

    双方领取离婚证后,张先生陆续给付了3个月的抚养费后拒绝再给付抚养费,经李女士多次讨要,张先生均拒绝支付。现李女士以张先生违反离婚协议书为由,来到朔州市朔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应支付的抚养费。

    据李女士所说,本来她想可以自己抚养孩子,可是由于她所在的企业工资大幅降低,孩子也已经三岁,花费增加。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耐心地对李女士解释,婚姻登记部门(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中婚姻关系的确认(发放离婚证),法院是认可的,但是对子女抚养及财产等其他方面内容还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人民法院自身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外,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1、经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2、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3、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故其成为法院执行依据的基础也就不存在。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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