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购物留下证据好维权

29.07.2015  17:40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共受理3起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假药的案件,其中两起被告人都是在外省,被害人在西湖区。但是这几名被告人都不是假药的源头,他们都有“上家”。

  西湖法院刑庭庭长杨承芙表示,现在微信里销售的假货已经形成产、供、销一条龙,手段相对隐蔽、传播面广、推广速度快,都是靠赚取差价来获利,他们瞄准的目标基本上是爱美、贪便宜、爱进口产品的人。由于微信“找朋友”不受地域限制,事发后不管是公安侦查还是后续的审查、核实亦或是被害人维权难度都加大了。

  杨承芙认为,为了自身利益着想,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尽量选择正规渠道,不要贪图便宜,等到身体“受伤了”才后悔当初。

  杨承芙进一步指出,那些买到假货的人,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别因为是熟人就觉得不好意思而自认倒霉,这样正中不法卖家的下怀,滋长了他们的气焰。而那些还在朋友圈里卖假货的人,别任意挥霍朋友的信任,让自己从此没了朋友还触犯刑法。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觉明表示,针对利用熟人社会营销的个体微商、微店而言,由于个人很难获得销售药品等的经营许可,政策上对个人利用微信、QQ 销售药品等是限制的,若因此销售假药、劣药和不卫生的化妆品将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对于低价所谓奢侈品,无论卖者和买者,都应警惕是否假冒商标。若奢侈品等产品标注“高仿”那就是假冒商标,若销售或转售,将属于“明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可能会涉嫌犯罪。

  朱觉明分析说,个体微商缺乏履约的能力,也缺乏保障产品质量的机制,很难判断化妆品、保健品是否违规加入药品等危及健康的情况。

  朱觉明认为,微信售假维权成本较高,相关部门监管可能也存在缺位,若发现售假行为,普通消费者应具备证据意识,及时固定微信QQ聊天、付款记录和收货凭证,据此果断维权,要求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是成本较低的有效方式,也可援引《合同法》等法律进行维权诉讼。

  

王春 西法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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