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民告官”难题 5月起山西实施行政案件跨区域审理

21.04.2016  09:20

  4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自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这意味着,全省将实施行政案件跨区域审理,从而有利于解决“民告官”难题,避免地方政府干预“民告官”案件审理。

  行政诉讼是以政府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有的法院对行政案件不愿收、不敢立、不敢审、不敢判,有的行政案件不能依法公正处理,群众该胜诉的难胜诉;有的行政案件长期在程序上空转,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为了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5月1日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一审案件相对交叉管辖。大同、朔州、忻州三个中级法院相互交叉,大同中院管辖原由忻州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朔州中院管辖原由大同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忻州中院管辖原由朔州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太原、晋中、阳泉、吕梁四个中院相互交叉,太原中院管辖省政府和省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及原由阳泉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晋中中院管辖原由吕梁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吕梁中院管辖原由晋中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阳泉中院管辖太原市政府以及太原市各县区(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临汾、运城中院相互交叉,临汾中院管辖原由运城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运城中院管辖原由临汾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长治、晋城中院相互交叉,长治中院管辖原由晋城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晋城中院管辖原由长治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对全省各中院生效的行政案件不服的再审申请和申诉案件。

  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在大同、阳泉、长治、运城、吕梁五个中级法院司法管辖区内,仍按省高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范围不变;在太原、朔州、忻州、晋中、临汾、晋城六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各中院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二至三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报请省高院批准后,管辖原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同时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有关委托事项。

  自5月1日起,起诉人应当向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原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解读

   网上预约网上立案即将全面实现

   4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文娅就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山西法院为什么要实施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

  答:行政诉讼制度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依法治国而设立的。在解决行政争议、缓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矛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减压阀作用。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区域与司法管辖区高度重合,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制约,影响案件审判的效率、结果和执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为落实《决定》,执行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省高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实施方案》,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

  问:制定这一改革方案的过程中,是如何做到把上级的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有机结合的?

  答:作为指导全省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文件,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和把握了以下两个原则:一坚持合法性原则。紧紧围绕司法改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从2013年开始,我们分两批由五个中级法院、十六个基层法院进行了为期三年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在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弥补不足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力求周密完善,不走样、不空转。同时,我们还将司法责任制、审判机构设置、法官员额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规定,融合在方案中,使中央的改革精神和法律的实施有机结合。

  二坚持立足于本省实际,贯彻两便原则。从我省情况来看,各个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严重分布不均,各市的城区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数量较多,山区县法院则较少,还有十几个偏远基层法院,近年来没有审理过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导致各个法院间行政审判水平参差不齐。我们在确定集中管辖法院时,主要以案件质量为先,考查法官业务能力、审判条件并兼顾其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尽可能做到合理布局、便利群众诉讼。因此,方案把全省分为四个大片区,二个或四个中级法院为一个片区,交叉管辖片区内行政诉讼案件,这样有利于两便原则更好地贯彻。

  问: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也要管辖一部分行政案件,请问做这样的安排,主要是出于哪方面的考虑?

  答:将一部分行政案件由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是我们这个方案体现“去地方化”的亮点之一。太原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于2012年6月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移交省法院管理,是我省境内的跨行政区划法院。为合理利用太铁中院的司法资源,同时考虑到铁路法院所独有的跨行政区划的特点,指定其管辖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既有利于有效阻隔干预,确保司法公正,也有利于铁路法院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我们也将采取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和行政审判专业化队伍建设,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高效审判奠定坚实基础。

  问:实施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是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答:就目前来看,这项改革的顶层设计主要是从确保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当事人的交通、住宿等成本,但这是经过综合考量的。

  我省法院目前正在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网上预约、网上立案即将全面实现。我们在制订方案的过程中明确规定:集中管辖法院应积极采取电话预约、网上立案或邮寄等方式受理案件,同时,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赴所辖各市县区巡回审理案件。二审法院也可以在部分县市区设置派出法庭或者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办案,尽可能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我们将密切关注实施情况,深入调研,积极应对,稳步推进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制度,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记者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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