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10月实施申报土地应符合四条件

08.10.2014  10:10

  省国土资源厅日前介绍,《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从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服务和保障综改试验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今后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申报土地整治项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

  据介绍,我省是继贵州省之后,全国第二个出台土地整治条例的省份,标志着全省土地整治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该条例对土地整治画出了“硬杠杠”:今后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4个条件,即符合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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