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肉搜索”免责有前提

19.12.2014  19:30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

司法解释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司法解释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放在个人隐私的范畴之内,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保护的范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次的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对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界定。”

司法解释实施后,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认为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是对“人肉搜索”的禁止,不利于网络反腐等。

 

“个人信息也应当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属于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就应当可以免责。”朱巍说,司法解释中明确写出了在网络上公开个人信息可以免责的几类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新华社)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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