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

29.12.2014  14:41

今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检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曾被律师抱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今后将在检察机关得以规范解决。

除重大贿赂案 其他案件会见不需许可

规定》称,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进行会见;侦查终结前,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无法及时安排阅卷 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

在保障律师阅卷权方面,依据《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要及时审查律师收集到的证据

在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方面,《规定》明确,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包括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告知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记者邢世伟)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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