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法拒执行 欠钱“老赖”被追责

26.01.2016  10:20

 

本网1月26日讯(靳彦 杨戈)拖延货款拒不支付,围攻、阻挠执行。近日,运城市盐湖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张某龙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判处张某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0月,被告人张某龙与李某口头约定,由李某给其提供蔬菜大棚卷帘7987条,每条60.5元。双方于2011年7月15日结算后,被告张某龙向李某出具了收条,承诺二期工程开工支付一半货款。到期后,李某多次上门催要,被告张某龙一直找借口分文未付。李某将其诉至法院,2012年8月10日,盐湖区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十日内归还货款483213.5元及利息,被告不服,上诉至运城市中院。

2013年3月21日,经市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2013年7月15日前还清货款,逾期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双倍计息。到期后,被告仍拒不还款。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对其多次传唤,张某龙均置之不理。

2013年10月9日,执行人员到其住处传唤时,被告人仍不配合,反而与执行人员发生撕扯,叫人围攻、阻碍执行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2014年7月21日,该院以被告人张某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局盐湖分局立案侦查,因被告人张某龙传唤不到案,公安机关对其上网通缉。

2014年9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龙在宜川县某酒店,被宜川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龙的家属代被告人张某龙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李某的损失50万元。李某对张某龙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5年3月27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盐湖区法院提起公诉。盐湖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龙明知法院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却置之不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在执行人员对其传唤的过程中,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张某龙的家人已将执行款项支付给了被申请人,并取得了被申请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龙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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