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都城大遗址保护及晋文化核心地带开发建设规划合同

03.08.2015  11:18

        政府采购合同

        需方:山西省文物局

        供方: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供方在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晋国都城大遗址保护及晋文化核心地带开发建设规划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中标,按照该项目的中标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文物规划设计服务条款
  •         供方向需方提供晋国都城大遗址保护及晋文化核心地带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服务

  • 合同总金额
  •         人民币(大写):肆佰陆拾萬元整(小写):¥4600000.00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 货款支付
  •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比例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

    第一次

    30%

    138万元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

    30%

    138万元

    初步方案交付后五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

    30%

    138万元

    专家论证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

    第四次

    10%

    46万元

    提交最终成果后五个工作日内

     

     

  • 需方应向供方提交或协助获取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1

    地形图:包括侯马市、曲沃县、翼城县行政边界内1:10000地形图、重要遗址保护范围及周边1:2000地形图、侯马市、曲沃县、翼城县城市道路红线规划图,均为可编辑的dwg文件。

    1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

    2

    文化遗产资源名录:包括规划范围内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单、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等。

    1

    3

    重要遗址已编制完成的保护规划:包括《曲村—天马遗址保护规划》(2011年)、《山西侯马晋国遗址保护规划》(2011年)及其他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1

    4

    最新版本的总体规划:包括《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临汾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9-2020)》、《侯马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曲沃县城总体规划》、《曲沃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翼城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13-2030)

    1

    5

    最新版本的其他相关规划:包括山西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山西省旅游产业总体规划、《晋南城镇群规划(2011-2030年)》、《临汾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等

    1

    6

    地方志及年鉴:包括临汾年鉴、曲沃县志、侯马市志、翼城县志等

    1

    7

    晋文化相关文献资料及研究成果:《山西省历史地图集》、《晋国史》、《晋国历史地理研究》等

    1

    8

    各市县政府文件:包括政府工作报告;文物局、旅游局、规划局十二五规划及发展意向等

    1

    9

    规划所需的其他资料

    1

     

     

  • 文物规划设计服务范围及内容
  •         4.1、规划范围:临汾市域南部,汾河以东、塔儿山以南、绛山-紫金山-翔山以北地区,用地面积约1500平方公里,包含侯马市、曲沃县全域及翼城县、新绛县、绛县等县局部地区。

            4.2、规划内容:基于晋国历史沿革和相关考古研究、发掘成果,梳理晋文化发展脉络及影响。对规划范围内晋国都城相关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盘点,对其现状进行评估,挖掘其文化内涵及相互联系。对重点文化遗产划定保护区划,提出保护控制措施。在协调各类遗址与其周边城市建设用地、基本农田之间的关系的前提下,对晋国都城重要文化遗产进行适当展示利用。

            晋都大遗址保护规划内容和规划设计成果要求:

            4.2.1、规划内容

            (一)评估文化遗产的价值、重要性及其环境影响、社会与人文影响;

            (二)评估文化遗产所在区域城市环境的保存、保护、管理和利用现状,分析主要破坏因素;

            (三)明确规划原则、性质、目标、重点和保护对象等;

            (四)划分保护区划,提出管理规定;

            (五)制定保护措施,包括保护工程和保护技术要求;

            (六)制定相关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

            (七)提出其他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八)划定功能分区,限定利用功能;

            (九)制定开放计划,核定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确定展示项目、路线组织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十)说明规划范围内拟建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策划,提出建筑功能设定、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

            (十一)提出管理建议,确定日常养护和监测内容,考虑社区参与计划;

            (十二)分析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城乡发展的关系,包括对晋文化核心地带内的城市发展定位、区域发展关系、发展方向和保护利用整体思路;

            (十三)编制规划分期、实施重点与投资估算,提出实施保障和实施建议。

            4.1.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

            该规划设计成果包括文本、图纸、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设计成果应满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相关规定。基础图纸应达到总体规划深度,重要遗址区域相关图纸应达到控规深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文本应当包括总则、专项评估、规划框架、保护区划、保护措施、基础设施规划、环境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及调整规划、展示规划、管理规划、规划分期、投资估算等组成。

            (二)规划图纸: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应当包括区位图、环境图、现状图、评估图、保护规划总图、保护区划图、保护措施图、环境整治规划图、展示规划图、管理规划图、基础设施图、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分期规划图、交通规划图等。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详细资料。

  • 文物规划设计服务时间及地点
    1. 文物规划设计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通过评审验收
    2. 文物规划设计服务地点:太原市文庙巷33号,山西省文物局
  • 交验
    1. 规划内容必须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相关要求。
    2. 规划成果必须通过专家组评审验收合格。
    3. 规划成果纸质版本15套,电子版3套。
  • 需方责任
  •         8.1需方责任

    1. 签订合同后由需方向财政厅备案。
    2. 需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需方不得要求供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需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供方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供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3. 需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供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需方应按供方所耗工作量向供方增付设计费; 
    4. 需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供方支付设计费,同时,应按照约定进度组织方案汇报和评审,向供方及时提供相应各阶段书面反馈意见,作为供方继续工作的依据。但由于需方未能如期组织方案汇报、评审,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书面意见,或未能按约定如期支付设计费用,则供方成果交付时间顺延。
    5. 需方应为供方派赴现场调研、汇报和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现状调研、资料收集和市内交通等必要的方便和帮助。

            8.2供方责任

    1. 供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需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规划成果,并对其负责。
    2. 供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合同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作出相应的调整、补充。
    3. 供方应保护需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需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方有权向供方索赔,供方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 售后服务
  •         在规划成果正式公布前,根据委托方需要由规划编制单位修改、调整规划内容,相关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 违约责任
    1. 需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文物规划设计服务款的,需方向供方赔偿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
    2. 供方所提供的文物规划设计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文物规划设计服务内容和文物规划设计服务质量规定标准,需方有权拒付款项。同时,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款总额2%的违约金。
    3. 供方拒绝或拖延履行文物规划设计服务内容及承诺质量标准的,每逾1日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3‰的滞纳金。逾期文物规划设计服务超过30天后,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 因需方错告或变更文物规划设计服务地点而给供方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担。
  • 不可抗力
  •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供需双方协商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 争议解决
  •         供需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署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合同由供、需双方代表签章确认后,即行生效。
    2. 本合同一式十份,供需双方各四份,财政厅备案一份,集中采购机构存档一份,作为退付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3.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投标人所做的其他承诺

  • 未尽事宜,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         需方(章):供方(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