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无房群众落户可上“社区集体户”

16.11.2015  10:41

  为解决辖区部分群众落户困难的问题,城区公安分局近日出台了《社区集体户管理规定(试行)》,依托社区居委会,以居委会地址设立“社区集体户”,以解决无房群众落户难问题。

  据了解,该《规定》明确了五类“社区集体户”落户范围:在本辖区租赁房屋内居住的;符合工作调动条件或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的人员,所调入或分配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因城市拆迁改造原地址已不存在,新住所尚未建成在本地无落户地址的,或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固定住所居住的;因历史原因导致的空挂户至今尚无具体落户地址的;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人员。

  申请办理“社区集体户”需提供入户申请书、户口迁移证或原居民户口簿、本市确无处落户相关证明等材料,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提供证明包括单位证明信;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居住证》;社区或物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在办理流程上,辖区派出所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于提供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认真审核,及时办理;对申报材料有疑义的,由户籍民警转社区民警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为加强“社区集体户”日常管理工作,城区公安分局明确了派出所和社区之间各自的管理职责。各社区以“社区”或其它实有地址统一设立“集体户”地址,每个社区只能设立一个,在统一落户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分类管理;各社区确定专人管理“社区集体户”,并协助辖区派出所做好户内人员的户口登记、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等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各社区“社区集体户”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统一使用“社区集体户”地址立户,并打印居民户口薄;对因购置房屋、结婚、退出公租房等原因具备户口迁出条件的,通知其办理户口迁出,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的予以冻结或强制迁出;对其它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