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01.07.2016  02:36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晋城市制定出台了《晋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全文共29条,明确了环保、公安、交通、质监等联动治理汽车尾气,通过有效举措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办法》强调,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接受依法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排气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未取得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同时,晋城市还鼓励使用低污染低排放车型,加快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机动车;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道路监督抽测。对上路抽检或在停放地监督抽测的,应当将检测结果记录在案,并出示书面检测结果,定期公布抽测结果报告。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和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办法》自2016年6月17日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原《晋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12〕111号)文件同时废止。(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