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出台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03.12.2015  17:33

    村医生是村民健康的“守护神”,近日出台的《晋中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我市将采取措施,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各项待遇,让他们更加安心地为提高农村医疗水平贡献力量。
      《实施意见》提出要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待遇,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一是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分工,原则上将5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确保其所提供服务与其报酬待遇相适应。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项目、增加服务数量、提升服务质量,想方设法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二是加大对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力度,确保正常运行。从2015年起,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暖、信息网络及维护费等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不低于3000元。三是从2016年起,在落实原有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人口不足500人的行政村,每月补助村卫生室700元;对人口在500至1000人的行政村,每月补助村卫生室400元。
      《实施意见》还提出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一是继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社会养老金。在岗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继续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是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要结合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促进乡村医生队伍更新。三是进一步提高退养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从2016年起,对年满60周岁并在村卫生室工作岗位离岗的乡村医生,在落实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退养生活补助100元。

(张志丽)

二〇二三年第五期“三晋大讲堂”举行
蓝佛安金湘军商黎光出席 项洁作专题报告   太原新闻网
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加快率先转型发展
——锚定“两个基本实现”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太原篇太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