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实施社会保险法12个城市试点 晋中入选

20.12.2016  10:34

    全国人大常委会19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我省晋中市等全国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受国务院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19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草案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12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上述决定实施期限为二年。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试点工作将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国务院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12个试点城市分别是: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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