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大制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01.07.2014  18:53
当前位置:自治区人大>>州市县人大>>正文昌吉市人大制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信息来源:更新时间:2014年07月01日

  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推进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并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办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昌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视察、检查、调查等工作报告后作出的审议意见和监督意见书。办法共分十五条。办法规定:审议意见应于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交由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包括审议意见的办理措施和效果、暂缓办理或不能办理的原因;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实行动态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议意见办理进展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要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常委会主任会议适时听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办理机关应重新办理、再次报告,对重新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昌吉人大网站刊登,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应在工作报告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所发出的审议意见总体情况,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在工作报告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

  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的制定,将有效解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提高人大常委会“三查(察)”和调研活动质量和水平,增强人大监督实效起到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