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镇规划审批要有“水规划”

16.12.2014  13:11

      本报讯 记者杜仲莹报道 记者近日从省水利厅获悉,今后,我省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各类产业布局规划等均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将不得审批。
      据了解,我省水资源开发程度低,利用方式相对粗放,部分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不足。为此,我省决定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的意见,明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
      今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均纳入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范围。在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编制时,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或与之配套的水利发展子规划中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时,要将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机关要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意见。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要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

来源: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