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10月1日起增加对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01.10.2015  09:30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在国家规定的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山西增加了“更年期”保护,这走在全国前列。

据悉,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

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邬敬文介绍说,山西在制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时,在大量的调研中发现,女性对更年期被保护欲望强烈。因而,该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此外,《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规定,“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等。

邬敬文说,作为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走在全国立法前列。全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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