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11月26日发出通知 确保居民、农业用电稳定供应

27.11.2021  08:03

  省发改委11月26日发出通知,在放开全部燃煤发电量上网电价的同时,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省发改委就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电有关事项发出通知。我省放开全部燃煤发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幅度在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0.3320元/千瓦时基础上,原则上均不超过20%。

  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居民、农业用电价格将保持稳定。居民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水电、资源综合利用、天然气、瓦斯发电、风电、光伏等保量保价优先发电电量予以平衡保障,确保居民、农业用电稳定供应。

  我省取消工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中,省电力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水电自供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分别由地电公司、水电自供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电网企业要建立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的组织机构,及时完善营销信息系统,优化电费结算功能,加快推进按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未实现按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前,暂按现行抄表结算周期执行。电网企业要畅通咨询热线和服务通道,积极主动与用户沟通,消除用户疑虑。

  省发改委将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和价格变化,适时评估市场交易价格和代理购电价格波动风险,及时做好风险预警防控,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同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力市场运行和代理购电服务监管,及时查处电力市场和代理购电行为不规范、信息公开不透明、电费结算不及时,以及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维护良好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