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货“后悔权”使用应有度

06.01.2016  13:52
  在网络购物市场,国家赋予“七天无理由退货”以法律效力,消费者的“后悔权”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得到了支持。然而,这条规则却未必适用于线下购物。河北省石家庄市李女士在一实体商店预定了实木门,因颜色与预期效果有差异,拒绝付款并退回,竟然被商户告上了法庭。

  

  

■案情

  

  较真销售者遇上大意消费者

  

  于先生是石家庄市一家实木门家具店老板。某日,李女士到于先生的店内选购实木复合门等家装用品。因为当时店内没有相应的实木复合门实物,于先生就根据色卡向李女士推荐了某一号色卡颜色的实木复合门,李女士当即表示同意,并订购了实木复合门、垭口等,价款共计6900元。确认订单后,于先生向李女士出具了销售清单,李女士预交了100元的定金,并约定剩余尾款等安装完成后支付。

  按照李女士的订单,于先生向厂家订购了实木复合门等家装用品。几天后,商品到店,于先生将货品悉数送到李女士家中准备安装。这时,看到实品后的李女士却坚称,其事先订购的实木复合门没有黑色花纹。因与预期有差异,李女士拒绝安装,并将所有家装用品送回了于先生店内。

  于先生认为李女士拒收的理由过于牵强,故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货款。

  

  

■判决

  

  消费者赔付店家2000元损失

  

  石家庄桥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女士根据色卡颜色向于先生订购家装用品后,拒绝于先生为其安装并退货,也未支付于先生货款,构成违约。于先生有权要求被告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然而,于先生未能明确告知李女士实物颜色特征,自身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李女士已返还于先生上述家装用品,且已另行购买并安装完毕,法院认为,事件最佳解决方案应该以于先生另行销售上述家装用品为宜,并由被告李女士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扣除已支付的100元定金,被告李女士赔偿于先生损失1900元。

  

  

■提醒

  

  选择商品要以实物为准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尤其是价值较高的定制类商品时,最好以实物为准,认真确认所选颜色、款式、材质等相关特征,避免发生误差;同时,商家应尽到合理提示的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合理选择权,避免因商品实物与图片存在误差而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周斐 责任编辑:陈伟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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