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法院利用公开庭审进行警示教育

15.08.2016  09:04

本网讯(孟素)近日,文水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胡某诉被告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胡某购房款57500元整及从2015年4月15日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5年4月15日,原告胡某与被告康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从被告康某某处购买位于文水县某村村东6间房屋中的东三间,双方约定该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57500元,原告给付房款后,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约定如有一方违约,该方应向对方支付月息1.5%的利息作为赔偿。原告在当天给付被告房款57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后原告去该房屋时,发现已经有人居住,经询问,才得知该房屋在被告卖给原告之前已经他卖,买方已经居住。

文水县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被告至今未能及时交付房屋,被告已构成违约;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为房款数额以月息1.5%的利息作为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57500元及从2015年4月15日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5%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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