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

10.06.2014  19:56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款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从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华企业均需缴纳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因此,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同上述“三税”。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和征收率

从1994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应交金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征收率

五、教育费附加的征免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免,即在减免上述“三税”时,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

3.对由于减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而产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4.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 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应纳税额,分别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