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03.05.2016  13:22

记者2日从省政府获悉,《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并于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实施。《办法》规定,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在完成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

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重大决策之前,都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或者牵头部门(涉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应当在完成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初审、部门办公会议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报送本级政府,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本级政府批办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主体是否于法有据、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等。《办法》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

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确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

制定政府职能转变、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

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收费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物价、住房、旧城区改造等涉及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制定或调整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等。(记者 要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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