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提前或跨年收取费用 我市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08.05.2020  08:12

  5月7日,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太原市教育局、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对民办中小学的收费时间及相应的公示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各民办学校要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按照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按学期收取费用的学校要在本学期开学后收取;按学年收取费用的学校要在本学年结束时开始收取下一学年费用,不得早于8月;对新录取的学生要在下达《录取通知书》后开始收取费用;不得提前收取或跨学年预收。

  各民办学校应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学校微信公众号、公示栏、公示牌等,逐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时间、价格举报电话(0351-12315)等内容,严禁学校捆绑费用进行宣传并强制收取。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督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部门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指导与监督,引导学校建立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乱收费行为,将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并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