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十三条”措施

13.09.2014  01:43

  推进文化、金融合作;财政逐步增加资金支持、创新可享税收减免……9月9日,省政府出台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十三条”,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政府出钱支持

  当日公布的《山西省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要逐步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保费交纳、奖励等方式,用于培育壮大各类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企业。在申报国家扶持资金、安排地方预算内投资以及省级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科研专项、文化科技融合、中小微企业等资金时,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

  支持设立“文化金融特色支行

  推进文化、金融合作。支持金融机构设立“文化金融特色支行”和文化金融专业服务团队。支持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类担保机构服务文化产业,鼓励设立文化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推动文化金融合作信贷项目库建设,引导金融资本投向文化产业,逐步建立文化产业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强文化产业融资对接服务,在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为文化产业服务的常态化融资服务板块。鼓励设立文化金融服务中心,通过项目对接、信息服务、业务培训、信用增进等方式,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一站式服务。

  法律未禁即可进入

  放宽文化企业工商登记条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均支持文化企业设立和经营。凡依法申办的文化企业,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支持规模较大的文化企业依法申请使用无行政区划、无行业限制的企业名称。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将改造后的旧厂房、仓库等作为文化企业的注册经营场所。

  鼓励非公资本做文化

  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新闻出版单位广告、印刷、发行,广播电视专题、专栏、综艺等节目制作和发行(不包括新闻和新闻类专题栏目节目等),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等国有资本控股的文化领域。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股份制改造。

  文化产业创新可减税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文化创意、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数字印刷、动漫游戏、博物馆衍生品等业务的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按有关规定实行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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