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将启用电子设备抓拍

26.12.2016  16:41

            目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正在全市公安机关大力开展,为推动整治行动的深入进行,规范我市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12月23日太原市公安局在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妨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法管理工作。

一、违法行为危害

(一)拨打电话。一是驾驶人注意力下降,易发生事故。开车时打电话,驾驶员的注意力就会分散,一旦遇到突发情况,驾驶员反应就会迟缓,甚至会出现操作不当。调查显示,开车时拨打电话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通常情况下的4倍。这样看,开车拨打电话比酒后驾车还要危险。二是驾驶人会放慢车速,易造成拥堵。开车打电话不得不放慢车速,此时跟在后面的车辆也只能放慢车速,严重影响路段车行通行能力,降低道路通行效率。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因拨打手机或查看信息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共造成42人伤亡,占总伤亡人数的3.9%,其中9人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4.4%;受伤33人,占总受伤人数的3.79%。

(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作为车内人员的第一道安全防范非常重要。很多人认为,发生碰撞时只要安全气囊正常弹出就能保证安全。其实不然,安全气囊在弹出过程中,本身的冲击力也是非常的大,驾驶人没有使用安全带,发生事故时,气囊首先就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调查表明:如果驾乘人员系好安全带,在发生正面碰撞时,可使死亡率减少57%,侧面碰撞时可减少44%,翻车时可减少80%。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因未系安全带的事故共有235人伤亡,占总伤亡人数的21.86%,其中46人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22.43%;受伤189人,占总受伤人数的21.72%。

二、法律依据

(一)拨打电话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违法代码:1223)。

违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记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第四条第二项。

(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1、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记2分(违法代码:1244)。

违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四)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头盔的”;

记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第四条第四项。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不记分(违法代码:6011)。

违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四)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头盔的”。

记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第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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