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专设“友谊勋章”授予外国人

23.12.2015  09:30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宁宁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友谊勋章”,并规定,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在草案一审时,有的意见认为,授予对中国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的国家勋章应当与授予本国公民的国家勋章有所区别。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于授予外国人的勋章规定专门的名称是必要的。为此,草案规定,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同时,考虑到对外交往的需要,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向外国人授予勋章,也可以直接授予。为此,草案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一审草案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继承。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是获得国家荣誉的证明载体,将其用于出售、出租等营利性活动,不利于维护国家荣誉的尊重,需要在法律上对勋章、奖章及证书的保存人规定相应义务。

    据此,草案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