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头内讧:拖欠民工工资谁来买单 法院裁判:个人合伙外债连带清偿

24.07.2015  14:23

本网讯(杜乃民)因为利润分配意见不一,新绛两工头彼此推托赖着农民工的工资不付。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周某工资人民币20000元,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5月,被告李某和赵某口头约定两人合伙承包新绛县某新建小区的钢筋工程,双方约定由李某出面承揽工程,赵某负责记工、施工、发工资等事宜。包括原告周某在内的多名工人在二被告承揽的工地内施工作业。该工程在2013年底完工,期间被告李某领取工程款先后交给被告赵某489000元发工资,但原告周某的20000元工资一直未付。后原告找二被告讨要未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二被告对于拖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均表示认可。但各有一番理由。被告赵某称因为李某拖欠20000元,才使得自己无法给付周某工资,所以,应该由李某给付;而被告李某则认为当初承包工程时,双方初口头协议减去工资开资后利润平均分配,工资交给了赵某,所以应该由赵某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李某合伙承揽钢筋工程,雇佣原告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现二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000的事实清楚,二被告认可,对此工资应予支付。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以其两人之间存在经济问题为由对抗此笔债务,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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