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被告人被依法逮捕

25.10.2016  16:06

本网讯(管晓玲)近日,山阴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彭某某、樊某某夫妇作出逮捕决定,交由山阴公安机关执行。这是朔州市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被告人被法院依法决定逮捕。

2015年3月原告郭某以被告彭某、樊某夫妇2013年冬季向其收购玉米欠下其玉米款363716元不予支付为由诉至法院,2015年 8月 19日法院以(2015)山民初字第715号判决书确定被告彭某、被告樊某给付对方上述玉米款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后,被告夫妇并没有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郭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被告夫妇非但没有积极履行义务,还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执行人员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亦不能将执行款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给申请执行人及相关人员造成了重大损失。郭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同时,山阴法院经审查,也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要求公安机关以被申请执行人彭某、樊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二人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不属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予立案。郭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郭某、樊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近日,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逮捕决定书,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彭某、樊某决定逮捕,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进行网上追逃。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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