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制报:我省全面推行企业信用承诺制度

02.11.2015  21:32

          企业需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报讯(记者魏巍)“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存之本。”在省工商局领取新设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主对这句话都甚为认同,纷纷在《信用承诺书》上郑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近日,省工商局正式出台《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我省的部署,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监管体系。
          此次出台的《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中信用承诺制度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承诺本企业对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做到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后,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照章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承诺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承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诺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承诺自愿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将告知并指导企业按规范格式填写《信用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法定代表人、主体名称等企业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企业自作出信用承诺的20个工作日内,应自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签署的《信用承诺书》将随同企业提交的注册登记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一并归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诚信示范市场认定、驰(著)名商标认定、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