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风险多

18.04.2016  10:05
          有人急需用钱用房产作抵押,这类事情已经司空见惯,多数人是拿到别人作为抵押的房产证后,放心借出钱。但殊不知其中存在了大量的风险,钱款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很多情形下无法得到保障,钱款有去无回,而所抵押的房产根本无法处置。

  一、假房产证的风险

  当前,在民间借贷行为中,以房产作抵押的情况很普遍;而假房产证值得所有借钱给他人的人警惕。假证就是一张废纸,拿它抵押借钱的人如果跑路了,抵押权人无法凭证处置抵押人的房产,很可能血本无归。

  二、以真证抵押风险仍然巨大

  1、即便拿到手的房产证是真的,但如果抵押权未在房管部门登记生效,据此借钱给别人的风险依然巨大。民间流行借款保证的做法,就是把房产证押给对方,以为这样就算房产抵押了。其实这于法无据。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既未签抵押合同也未登记,根本不产生抵押效力。房产属不动产,在我国不动产抵押是采用登记公示制度的,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无效,不产生法定的约束力,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也起不到任何的保障作用。

  举例而言,假设有市民A以私下房产抵押的形式借给他人50万元,对方把其住房的房产证、土地证和契证都押给了该市民A,并写了借条。现在对方跑路了,该市民A申请法院拍卖房产,最终对方的这套住房拍卖了100万元;但如果对方另有4个债权人、且借贷款额均达到50万元,那么,该市民A最后只能拿到拍卖款的1/5即20万元。

  身为房屋产权人的借款人,可以通过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公告,申请办理遗失补证;凭补办的房产证、土地证和契证,借款人还是可以办理房地产买卖、抵押等手续的。

  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房地产抵押权必须经登记方能生效。房产抵押权经登记生效后,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即债务人即便有多个债权人,其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也必须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若还有余款,则再偿还其他债权人。

  2、存在房产所有权共有人。

      抵押的房产存在所有权共有人,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房产共有人及其签名,由此房产抵押也不合法,属于无效。在房产所有权一方共有人未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无权处置房产。钱款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钱款有去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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