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答记者问

10.06.2014  19:00
 

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5月29日起在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以下为答问全文:

 

问:当前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我省人口发展有何意义?

答:我省是内陆省份,计划生育政策长期稳定执行。2006年以来,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稳定在13‰和6‰以内,具备调整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的基础。当前,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条件成熟,时机有利,合乎民意,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缓解劳动力减少矛盾、促进人口性别平衡,有利于强化家庭功能、降低独生子女家庭风险、促进家庭发展,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我省会不会形成生育堆积问题?

答:根据对全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家庭的调查摸底及对现有独生子女婚育现状分析测算,2014年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在2020年之前,全省累计多出生约18.96-23.8万人,平均每年多出生2.7-3.4万人,不会形成生育堆积问题,我省人口出生率能稳定在12‰以下,自然增长率能稳定在6.5‰以下,能够完成既定的人口发展规划,对入托、入学、就医等公共资源配置也不会造成大的冲击。

问:此次我省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作了哪些修改?

答:此次修改《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只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他条款暂未修改。

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具体适合于哪些人群,能简单介绍一下吗?

答: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3、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一般来讲,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问: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但父母未办理或丢失、损毁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子女是独生子女吗?该子女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吗?

答:是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时需要进行独生子女认定,即由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

问:如果我符合单独两孩条件,如何进行再生育审批?

答:双方或女方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问: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需携带夫妻双方的再生育申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证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等。

问:对于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对单独夫妻的再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答: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在《决定》发布之后到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应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但未处理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理,不再给予其他处理。

问:对于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对单独夫妻的奖励政策有何变化?

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在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应当收回。

问:对于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的违法生育行为处理。

问:为什么现阶段不能实施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答: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大量的研究论证表明,如果现阶段就实施普遍两孩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的压力。长期看,将形成周期性出生人口波动,总人口持续增长,人口峰值推迟到来,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国家统计局、中国社科院、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等部门和研究机构独立开展的相关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问:针对此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是认为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请问是这样吗?

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我们既要强调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更要强调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当前,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人口出生的压力更大,计生工作任务更重,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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