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19.10.2014  11:31

  科研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赞助、投资等用途,否则将追回已拨资金。10月16日,省政府发出通知,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严防资金被挪作他用。
  当日,省政府下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项目申请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现有科研条件和设施,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在科技计划项目审定批准后1个月内下达资金预算批复。
  《办法》要求,严格控制项目经费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违反本《办法》,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和科技经费监管部门除通报批评外,还将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办法》要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将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等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资格。(记者 王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