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

26.11.2014  12:05

水土流失威胁生态防线
        我省因资源开发、修路建厂、挖砂、采石、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而引发的人为水土流失时有发生,出现边治理边破坏现象,由此造成了河道堵塞、水库淤积、植被退化,甚至形成泥石流、滑坡次生地质灾害等潜在危害。严重的水土流失不仅威胁着全省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而且影响风沙屏障区和水源涵养地的作用,已成为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水土流失十分严重的县有646个,其中我省就有76个,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势在必行。11月24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依据。规定:恒山、五台山、芦芽山、关帝山、太岳山、中条山、太行山漳河上游段等植被好的地区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源涵养区,重要河流源头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的预防措施也提出详细规定,比如细化了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区域;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根或用挖掘方式采集根茎类植物等。
        对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方面也进一步加大,并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补偿费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被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工程,并可用于水土保持规划、技术推广、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及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等工作。另外,修订草案还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增加了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和水地保持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监督。(记者 张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