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0.2016  13:09

每年300万元扶持会展业发展
      本报讯 “鼓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我市举办会展活动。对依法办结审批手续的会展活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对会展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其他审批。”为充分发挥市场在会展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会展活动市场化进程,促进会展市场公平、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办公厅10月18日下发了《太原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在我市市区举办的各种展览、展销、会议等活动及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办法》要求,在我市举办会展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政府有关规定,鼓励创新,尊重原创,倡导行业自律,有序竞争,对新成功举办的会展活动名称权属实行保护;维护会展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承办单位有权通过比选或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会展场地、设计、搭建、保安、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限和迫使承办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商。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通过行政及其他手段强行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赞助。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专业技术指导、协助邀请行业专家、组织专业观众观展等方面,对专业会展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会展活动实行服务式管理,做到到位、便利、有效、快捷。举办单位发布举办会展活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与所举办的会展内容、性质相符,会展名称必须与会展内容、规模相一致。未征得相关单位同意,不得盗用其名义办展,不得在招商招展和发布有关信息中将该单位作为主办单位或其他参与主体。
      《办法》规定,一般性会展活动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会展活动,可以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联合主办:第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全市重大战略或外事外贸工作需要的;第二,由省级以上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境内外著名展览机构主办,邀请市政府作为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展览规模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净展出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展位超过1000个的。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会展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6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申请。
      市政府将每年安排300万元会展补贴资金,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李晓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