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律责任仍有缺失
法制日报讯 见习记者朱琳 记者张媛近日在审议慈善法草案时,王明雯委员指出,草案中慈善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尚有缺失,建议补充完善。
王明雯建议,首先应明确慈善法律责任指的是什么。在她看来,慈善法律责任是责任主体因为慈善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产生的特定损害,而承担的民事、刑事和行政的不利法律后果。草案中法律责任部分应对哪些违法行为及违约行为分别承担何种不利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
王明雯指出,从责任主体角度来看,慈善法律责任至少应包括八个方面,但是草案只对慈善组织、监管部门、志愿者和慈善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而对慈善组织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理事和高管,捐赠人,受赠人,不具有慈善或者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缺失,因此应继续加以补充完善。
王明雯建议,增加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理事和高管的法律责任。应补充规定:被依法撤销的慈善组织,它的发起人一定年限内不得在特定区域发起成立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一定年限内不应当在特定区域慈善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如果慈善组织构成犯罪的,它的发起人终身不得发起成立慈善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终身不得在慈善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如果理事或者高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的、在重大事项上因错误决策给慈善组织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补充完善不具有慈善或者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规定没有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慈善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擅自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以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罚款,募捐财产难以返还的应当交由有关慈善组织管理使用。
王明雯还指出,草案中志愿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够完善,建议予以补充。同时,对慈善组织和捐赠人的责任规定也要加以完善。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