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财物悬赏 找回却反悔 法院:应按照承诺支付报酬
06.01.2016 13:52
本文来源: 法院
某日,刘某看电影时,将装有一张50万元汇票、5000元现金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后排的贾某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将公文包带走予以保管。刘某回去后,发现公文包丢失,便在媒体上刊登启事,称:“若有人将公文包在一周内归还,将给付酬金2000元。”贾某看到启事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刘某取得联系,将公文包归还,并索要酬金2000元。
刘某却说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他的联系方式,贾某应主动寻找丢包人,贾某没这样做违背了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而贾某则表示,刘某在报上刊登的启事是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有权要求报酬。双方发生争议,贾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刘某称其在“寻包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缺乏充分依据,悬赏广告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刘某刊登的“寻包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贾某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即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刘某和贾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贾某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余敬海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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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201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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