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25.02.2017  01: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维护全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根据《 山西 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关于印发山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处非发〔2016〕5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印发忻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6〕2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求,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对忻州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等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受理单位:忻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下称“市处非办”)

  单位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西街3  号(建设银行忻州广场支行三楼)

  邮政编码:034000

  电话:0350—3902855

  传真:0350—307990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

  市处非办负责全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及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奖励情形。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奖励部门裁决。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同级举报奖励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奖励的主体:举报案件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市级奖励;举报案件涉及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的,由涉及县(市、区)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参考标准如下:

  一级举报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级举报奖励:涉案金额为1  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  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  元的,按1000  元奖励。

  三级举报奖励:视情况给予100—1000  元奖励。

  第十条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举报奖励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章处理机制

  第十一条市处非办接到举报后,会同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是否属最新真实线索、涉及具体区域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经核实,举报案件涉及单一县(市、区)的,由市处非办将相关举报信息移交该县(市、区)处非办处置;

  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市、区)且主(监)管部门明确的,由市处非办将相关举报信息移交相应市级主(监)管部门处置;

  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市、区)且主(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或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奖励部门提出申请举报奖励或对奖励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或复议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举报人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证件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举报奖励资金。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九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并报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