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工作单位2014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10.06.2014  19:06

 

各市司法局、省法援中心、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 按照《律师法》和司法部第111号、112号、121号、125号令,经研究决定,全省律师事务所和法援、公职、公司律师单位2014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定于4月10日至5月31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对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基本内容 1、队伍建设情况,包括:(1)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律师、实习人员以及财会等其他辅助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4)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1)上年度全所律师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情况;(2)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3)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4)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6)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包括:(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4)本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和意见。 4、内部管理情况,包括:(1)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2)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3)依法纳税的情况;(4)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5)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6)管理分所的情况;(7)管理实习律师的情况;(8)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9)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10)为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 5、律师事务所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二)对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单位检查考核的基本内容 参照对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基本内容,重点检查考核法援中心和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持《律师工作证》人员情况、律师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内容。 二、重点内容 对于律师事务所,在以上基本内容中要突出重点检查考核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全省综改攻坚创新驱动项目见效”的《实施意见》和动员大会的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服务保障“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开展与重点项目“牵手工程”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 (二)律师事务所“全面深化改革与律师业”主题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晋司办〔2014〕44号)。重点查阅相关记录、笔记、心得。 (三)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七个一”要求落实情况(凡建立党支部和联合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都要悬挂一块党支部牌子,设立一间专门的党员活动室,树立一面党旗,建立一套党支部工作制度,悬挂一块党支部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牌子,摆放一块党员律师先锋岗承诺牌子,有一本专门的政治学习及支部会议记录本)。对于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要明确政治联络员及工作职责。 (四)律师事务所法定设立条件。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所载的住所与实际住所是否一致、合伙所是否具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其他应当变更备案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程序及办法 (一)检查考核工作分三阶段: 1、自查准备阶段(4月10日—4月25日),由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工作单位自我检查,准备材料。 2、检查考核阶段(4月26日—5月15日),由省厅和各市组织进行检查考核。 3、汇总备案阶段(5月16日—5月31日),各市汇总考核情况,到省厅进行审查备案。 (二)各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省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由省厅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材料等方式直接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市应在5月25日前将检查考核情况报省厅审查备案,省厅将向社会公告,并编制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合格和称职名录。 (四)属于《山西省律师歇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律师,应按照此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对于逾期未进行考核备案也未申请歇业的律师,省厅将按照规定,视为自愿停止执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分为两种:合格、不合格。对律师的考核结果分为三种: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由各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两枚印章均为椭圆形,“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的长轴4.6cm、短轴3.5cm,“律师年度考核专用章”长轴3.9cm、短轴3.0cm;章上应注明“山西省××市司法局”,同时注明“考核结果”和“考核年度或者有效期”。 (六)在2014年2月底(按证件载明发证日期计算)前依法准予设立、准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应参加检查考核。2014年3月以后新设、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提交相关备案表格。 (七)为集中财力,增加保险额度,增强律师抵御风险能力,便于统一管理,全省律师执业保险由省厅集中统一办理。 四、检查考核提交的材料 (一)各市司法局报送省厅的审查备案材料包括: 1、书面报告(一式两份)。要求全面反映本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情况,对照本通知“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逐条逐项形成本市具体详实的书面报告材料; 2、相关表格(附表一到附表十三); 3、工作典型经验案例材料; 4、各市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合格和称职名录(格式附后)。 5、缴纳相关费用证明; 6、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印模。 (二)省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厅律管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报告(一式两份)。要求全面反映本所律师工作检查考核情况,对照本通知“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逐条逐项形成具体详实的书面报告材料; 2、相关表格(见附表,表二、三、十二除外); 3、“重点内容”(一)中所列工作典型经验案例材料(一式两份); 4、缴纳相关费用证明。 5、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合格和称职名录(格式附后)。 省直律师事务所以下材料和内容要认真准备,以备检查: 1、党支部“七个一”建设情况,“三会一课”相关记录; 2、集体会议和学习记录,律师个人学习笔记; 3、规章制度建立和公示; 4、执业律师监督栏(照片); 5、案卷档案; 6、上年度纳税证明; 7、上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8、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9、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办理情况证明材料; 10、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协会会员义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材料。 (三)法律援助律师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检查考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附表四、五、六、七、八、十三。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检查考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报告(一式两份)。要求全面反映本单位律师工作情况,对照本通知“基本内容”(二),形成具体详实的书面报告材料; 2、相关表格(见附表四、五、六、七、八、十二、十三); 3、工作典型经验材料(一式两份)。 五、换发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一)范围:2011年(含)之前颁发的未加盖山西省司法厅“红色”印章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一律换发。其他不换发。 (二)认真填写《山西省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换发登记表》(表十三)。如执业证内容有误需更正应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换证人员提供一张一寸近期蓝底免冠彩照,背后用“铅笔”注明执业机构和姓名。 (四)换发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在提交备案审查材料时一并办理。 (五)领取换发的新执业证时须交回旧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是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和管理活动监督的有效举措,是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及时研究总结工作的有效载体。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律师工作年度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由厅律管处和省律协工作人员组成。各市要发挥行政和行业“两结合”作用,认真做好本市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工作,要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自我检查考核工作,要加强对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检查考核初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明确任务,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通过有效方式对上年度律师工作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培养、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有效做法和优秀案例,真正达到总结过去、规划未来,规范管理、加强建设,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的目的。 (三)严格程序,精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规定内容不能少,规定程序不能乱,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各市、各所要建立健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档案,做到一所一档、一人一档。检查考核期间,暂停办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变更事项。报送的各类信息数据要认真填写、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报送的各类材料应采用规范的行文格式,备案表用excel工作表制作完成,用A4纸打印并盖章,电子版同时发至指定邮箱(文件及附表可从省司法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耿伟    党莹        联系电话:0351-2681050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13份备案样表和名录格式                                                                           山西省司法厅                                                             2014年4月8日 下载附件1 下载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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