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6.05.2016  18:57

太原新闻网讯 5月10日从市安监局获悉,为推动安全“关口前移”,我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我市要求,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对隐患和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直接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建立运行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治理事故隐患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对检查、督查发现的,企业报告的及接到举报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监督隐患整改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处、科室)、责任人,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定期到现场督促尽快整改。要及时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程序予以验收、销号。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管,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一般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有关责任部门、人员追究责任,作出处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直接监管部门会同本级安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作出处理。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报告和整改,酿成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