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通知

16.03.2016  19:51
晋教外函〔2016〕15号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山西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山西省实验中学: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促进依法规范办学,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开展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全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含中外合作项目、国际特色课程班、国际课程班等)的普通高中学校。
  二、评估重点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贯彻情况;
  2.《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贯彻情况;
  3.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情况;
  4.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山西省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的意见》(晋教外〔2013〕71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教办〔2015〕4号)中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5.其他有关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规定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式
  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直项目学校在认真自评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办学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内容,要涵盖《山西省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的各项指标及要点;专家组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听取汇报、师生座谈、实地察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评估。
  四、时间安排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直项目学校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自评,省教育厅于4月中上旬进行评估。
  五、结果运用
  省教育厅将评估结果向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省直项目学校反馈;对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社会效果较好的办学单位进行宣传和推广;对在评估中发现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的违规中外合作办学行为,予以查处;对未通过评估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责成学校纠正不规范办学行为;对没有按要求配合评估、限期整改后依然未达到相关要求、有漏报瞒报行为,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乱收费等违规办学行为的,停止其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有关要求
  1.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项目学校要增强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强化对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加强信息公开,严格办学管理,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中外合作办学质量。
  2.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要认真开展自评工作,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总结办学经验,形成自评报告。
  3.认真填写表格并提交自评报告。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项目学校的自评报告,汇总形成本市中外合作办学自评报告。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直项目学校于2016年4月5日前将自评报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还需附各学校自评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送省教育厅。
  联 系 人:张云鹏
  电     话:0351—3041061   3046623
  传     真:0351—304662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山西省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6日    附件列表:    1、晋教外函[2016]15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