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

18.04.2016  19:39
晋教基〔2016〕10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扩大我省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降低民办幼儿园收费平均水平,解决“入民办园贵”问题,保障适龄儿童接受面向大众、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奖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定基本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符合幼儿园布局规划,经教育部门认可的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园规范、质量较高的合格民办幼儿园。
  1.布局合理。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重点支持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
  2.资质合格。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依法注册办理办园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幼儿园开办一年以上,年检合格,且经教育行政部门公示。
  3.收费合理。按当地奖补标准测算后,幼儿园收费不高于当地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晋价费字〔2013〕65号),无乱收费现象。
  4.管理规范。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有健全的行政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安全卫生保健、保育教育等规章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园所管理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质量较高。能科学开展保教工作,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无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与同级同类的公办幼儿园相当。
  二、认定基本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原则上应包括以下程序,具体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制定。
  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市、区)认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3.市级抽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县级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对初评确定的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幼儿园数不得低于认定数的1/3。市级抽评结果与县级初评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4.公示公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名单,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两年认定一次。
  三、工作要求
  1.各市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奖补工作,要按照公益普惠、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研究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奖补具体办法,明确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奖补标准、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奖补具体程序、管理及退出办法等。奖补标准应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按照分类定级、分级奖补的原则合理确定。省级财政在分配学前教育资金时,将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把各市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工作情况作为分配依据之一。
  2.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细化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专款专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须用于园所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方面。市、县级财政要严格按照补助标准落实资金,资金支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努力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平台,加强动态监管。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要在县(市、区)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四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