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器官捐献列入红十字会职责

01.11.2016  12:37

    10月31日,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提请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与初次审议稿相比,二审稿对红十字会的职责、接受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做了比较大的修改。

    红十字会是重要的人道救援团体。因此,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的职责包括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等。对此,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了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方面的职责,实践中红十字会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当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其相应职责。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将“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列入红十字会的职责当中。

    红十字会如何接受社会监督一直是社会公众十分关心的焦点话题。初审稿明确了红十字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但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观点建议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决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修订草案还对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这明确了民政、审计等部门对红十字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职责,有利于红十字会经费使用的透明、阳光。

    从今年9月1日起,慈善法正式实施,对募捐等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修订草案也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等法律的关系,增加规定:“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修订草案也增加了相应法律责任的条款,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等违法行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彭 波)

责任编辑: 余晨